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根据《建筑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年7月9日建设部令13号)、建设部1992年12月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建筑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的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做到:(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规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首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首要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7、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电动雨篷厂家,施工人员要听从指挥、调度。8、操作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环挂于高处,而人在低处操作。9、在高空使用撬棒时,人要立稳,如附近有脚手架或已安装好的构件,应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棒插进深度要适宜,如果撬动距离较大,则应逐步撬动,不宜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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